评论:
首页 > 新闻 > 本网专稿 > 正文

江苏高院公布2014年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24 21:27:1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陶正超 李昌桂  |   责任编辑:赵修丽
6月24日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等。

  中国网·江苏讯 6月24日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网络销售甲卡西酮新型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等,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一、南京:谭超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已判刑)将2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明,并收取现金7200元;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超芳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荣,并收取现金3.5万元;当晚被告人谭超芳另电话安排刘涛将12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蒋桂琴,并收取蒋桂琴现金11万元。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超芳带领被其雇佣的刘晓三、刘中文、丰文(均已判刑)和范永锋(另案处理)驾乘其租来的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毒品。2月7日,谭超芳携带所购毒品与上述四人驾乘轿车返回南京市。

  当日10时许,谭超芳等五人行至宁合高速公路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轿车内及谭超芳身上等处查扣7002.973克甲基苯丙胺。当日,公安机关在谭超芳租住处查扣724.75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超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99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谭超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26日裁定核准。

  案件评析:本案是家族式前仆后继控制毒品市场的犯罪案件。谭超芳姐姐谭秀华在宁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超芳为填补南京毒品销售市场,从广东来宁并纠集其准连襟刘中文、表弟刘晓三、妻侄媳范永锋(另案处理)、狱友刘涛,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至南京大肆贩卖,数量巨大,故依法予以严惩,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