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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2014年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24 21:27:1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陶正超 李昌桂  |   责任编辑:赵修丽
6月24日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等。

  九、常州:王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8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俊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产生被害妄想,乘坐女友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行至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与双桂坊交叉路口时,将华晓赶下车,独自驾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在公园路与双桂坊交叉路口,将等红灯的尹乔富的东风风神牌轿车的右侧车身和盛渊的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左侧车头撞坏。

  后王俊人驾车继续向北行驶,沿途撞坏交通隔离护栏,在公园路与青云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附近,先后将行人王林娣(女,58岁)、唐鹏玥(女,26岁)、徐亚强(男,29岁)、徐铭杰(男,1岁)、姚纪明(男,88岁)、姚鸿佶(女,14岁)撞伤,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冯卓(女,48岁)连人带车撞倒。后王俊人继续驾车在延陵西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将在慢车道上等红灯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史金园(男,65岁)和骑电动摩托车的姚佳(男,22岁)连人带车撞倒,又撞上停在直行车道上的212路公交车,致该车右侧车头损坏,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制服。案发后,被告人王俊人的家属及华晓的家属分别拿出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

  经鉴定,被害人王林娣、唐鹏玥、史金园之伤属重伤二级;徐亚强、姚纪明、姚佳之伤属轻伤一级;姚鸿佶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冯卓之伤属轻微伤;徐铭杰未达轻微伤。

  裁判结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俊人明知吸食毒品违法,却在吸毒后产生幻觉的情况下,驾车在市区繁华路段横冲直撞,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车辆,致多人受伤、财物毁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对被告人王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吸毒失控后驾车冲撞,造成多人受伤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被告人王俊人在吸毒陷入精神障碍的状态下,高速驾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任意冲撞行人及车辆,致多人受伤及财物毁损,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性,一审认定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当。本案具有警示意义,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刑法严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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