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通:朱小飞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小飞系艾滋病患者。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朱小飞从袁小春、杨申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范婷婷、王金珠及倪玲在江苏省南通市向刘鑫、袁美蓉、胡小丽、杨芳等人贩卖。
朱小飞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14.84克(其中697.04克系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41克(其中4.72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咖啡因8.68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小飞明知甲基苯丙胺等是毒品而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小飞是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飞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仍继续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朱小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予以核准,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该案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患艾滋病人员贩毒案。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检查出患艾滋病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掌握公安机关因其所患艾滋病无法关押的情形下大肆贩卖毒品,并在公安机关抓捕时进行自残,主观恶性极大。考虑到被告人系毒品再犯、累犯,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大肆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故对其依法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