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新闻 > 本网专稿 > 正文

江苏高院公布2014年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6-24 21:27:1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陶正超 李昌桂  |   责任编辑:赵修丽
6月24日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等。

  七、盐城:韩廷进贩卖毒品案

  ——吸毒者贩卖少量毒品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应计入贩毒数额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韩廷进向吸毒人员顾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共计约1.1克,后其被抓获,在其身上和住处共搜出11袋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2袋及从韩廷进住处查获的9袋疑似冰毒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计12.1克。

  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韩廷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廷进贩卖毒品自己从中赚取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其吸食情节,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从其身上或其住所搜出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定罪量刑。

  但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吸食毒品情节,系以贩养吸,被查获毒品可能部分用于吸食,故在量刑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