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镇江:曹卫东贩卖毒品案
——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2013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曹卫东经事先与居住于镇江市京口区环城路45号202室的袁雪峰(另案处理)联系,通过盛辉物流,以快递的方式从福建省福州市向袁雪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9.86克,四氢大麻酚约0.43克,得款人民币18900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曹卫东在其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苑5座401室的家中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0.99克、海洛因37.21克。
裁判结果: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曹卫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卫东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当前,邮寄环节缺少检验,成为嫌疑人贩卖、购买毒品及其他易制毒物品的便捷途径。
我国邮政快递企业对于当事人送交邮递的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验视制度的问题,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检查。对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并规范寄件方信息核实,以便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