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盐城:谢超儒贩卖、制造毒品案
——通过网络实施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新型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建湖县近湖镇陈墩新村136号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与秦鹏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鹏。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谢超儒、谢超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谢超儒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超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死缓判决。
案件评析:该案是盐城地区乃至整个江苏地区审理的首起涉甲卡西酮新型毒品案件,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甲卡西酮相当于1克海洛因,据此进行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该起毒品犯罪通过网络进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通过网络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体现了目前毒品犯罪“高科技”、“网络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