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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原白下公安被指违规刻章 检察院督办3年未果(组图)

发布时间:2014-07-04 17:36:1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苏华  |   责任编辑:侯雪圆
一个公司,两枚公章。这样的怪事发生在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期公司)已有7年之久,而公章在被验明正身是个冒牌货后,原白下公安分局却拒绝纠正。

  对于公章未收缴的疑问,秦淮公安表示,经调查,新中期公司公章管理、使用极不规范,且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几经南京、上海两地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目前,该纠纷还在人民法院,等待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最后,秦淮公安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是执法办案部门,并非信访投诉部门。当事人如果有问题反映,可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对于公安的回应,新中期公司表示不能理解:白纸黑字写着“公章系伪造”的《物证鉴定书》难道就是“依法办理”的后果?检察院两次出具要求收缴公章的《建议书》,一句“法院在受理”就完事了?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办法》中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即带上拟办公章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很显然根据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查明状况,已经明确原白下公安机关在核准吴茂康申办印章时存在审查不严,公安机关回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核准,那么当时原白下分局有无依法核准原公章作废的声明?有无依法比对原公章的真实性?有无依法核对经办人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有无依法核对营业执照的真伪?在手续不全时有无依法向公司核实经办人的身份?此外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作为主管公章备案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自查自纠,而不是让行政相对人承担由自己所犯的错误。

  市民王先生认为,公安如此回复有“避重就轻”之嫌,“既然检察院已经查明公章系伪造,公安部门还不收缴公章,并以治安大队不是信访部门为由,将当事人推出门外的做法令人心寒。秦淮公安应对照中央‘反四风’的具体要求,认真对比查找问题,及时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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