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建议书》上建议公安收缴“山寨公章”。(当事人供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刻制印章应当查验一系列证件材料,而调查发现,首先,在当年由金陵刻字社向原白下公安分局提交的新中期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已声明作废,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办理刻制印章的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次,新中期公司没有任何一家法人单位提供介绍信;加上南京市公安局鉴定证实“以旧换新”的公章涉嫌伪造,因此,原白下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印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程序和要求,对“新中期公司”申请刻制公章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便违规审批,发放了编号为“0038410”的《印铸刻描晒图许可证》。
由于原白下公安分局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新中期公司两套公章并行,无法形成有效管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检查建议中,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市公安局撤销编号为“0038410”的《印铸刻描晒图许可证》中的印章刻制许可,并对吴茂康等人私刻公章“以旧换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违规刻制的“新中期公司”公章予以收缴。
然而,南京市公安局并未收缴这枚伪造公章,也没有对吴茂康等人作出任何处理。2013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去函要求撤销伪造章的印章刻制许可,并要求收缴假章,但如此督办依然未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