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之下,新中期公司找到了原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虽然没有正式受理,但要求原白下区公安先“自查自纠”。为此,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公章进行了鉴定,经过与新中期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本对比,发现印章系伪造。
本以为鉴定结论胜于一切雄辩,收缴公章水到渠成,而考虑到让吴茂康交出“山寨章”可能有困难,新中期公司便建议以公安的名义登报声明假章作废,正当与公安商量登报措辞时,原白下公安突然改口称“你们的事情太复杂,登报声明做不了了”,除此之外,没有再给出任何理由。
无奈,新中期公司只能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省检察院将检察事宜移交给南京市检察院。终于,2011年,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公安局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
检察院督办3年 公安至今未收缴假章
企业公章,是企业的法定代表标志,公章刻制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份《检查建议书》上表示,经侦查,原白下分局有关工作人员确实存在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违规发放准许证等对刻制印章监督管理不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