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政法新闻 > 正文

四次开庭男子均不知情 却遭判赔65万并被抓(图)

发布时间:2016-05-25 05:12:00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竹
当时的合同担保人姚辉,以及另3名实际参与建房者均作证称,朱志华未参与实际经营,整个诉讼过程朱志华均未参与,卷宗中的签名为他们代签。

  该罪名缘起于一起联合建房的合同欺诈案,朱志华被判败诉,被要求赔偿原告杨朝义65万元。但朱志华称,直至自己被法院公布为“老赖”,他找到法院,才知道自己已经被鹿邑县法院及周口市中院三次判决败诉。

  当时的合同担保人姚辉,以及另3名实际参与建房者均作证称,朱志华未参与实际经营,整个诉讼过程朱志华均未参与,卷宗中的签名为他们代签。

  鹿邑县法院官方以及当时办理此案的法官均未对此事回复记者采访,周口市中院负责此案信访问题的法官称,因朱志华反映自己未参加任何诉讼且不知情,他们正在调取全部卷宗调查此事,目前尚无结果。

  代签合同埋祸根

  朱志华今年46岁。他告诉前街一号记者,他在2006年的一天,到鹿邑县委找战友姚辉玩,“他说他开发南关吊桥的一片地,他谈好的,他出钱买,只是碍于他的身份不便出面,想请我帮他签个字,不用我出钱,只是用我的名义,既然他出钱,我们又是战友,帮就帮一下,也没什么”。

  2007年2月10日,姚辉叫上朱志华,来到南关吊桥南侧的杨朝义家。朱志华回忆,杨朝义家是临街瓦房,“看起来就是已经建了很多年的老房子”。

  进屋后,姚辉和杨朝义商量开发房子的事,“听起来他们两个之前已经谈好了,进屋没多久杨朝义就从屋子里间拿出一沓合同,让我签字,合同上姚辉是担保人”。朱志华签的是《联建房屋合同书》、《待建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杨朝义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共计538.72平方米交由朱志华出资联合共建住宅楼,联建房屋建好后所建部分房屋归杨朝义所有,杨朝义再将这部分房屋转让给朱志华。

  朱志华称,除了杨朝义的房子外,姚辉还让他和另一家杨红光签了相似协议。据他事后了解,姚辉和王东坤、陆嘉强等人还与相邻六七家住户签了类似协议。他称,签完合同两天后,姚辉交给他40万元,由他交给杨朝义。他还称,后来姚辉曾希望他出资入股,但他家人不同意,并责怪他不该签合同,他找到姚辉,姚辉称他不愿意就算了,只是以他的名义签了合同,之后的事情不会牵扯到他。

  陆嘉强、张海彬、姚辉、王东坤、赵劲松5人在2008年4月1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前述5人的证言均证实,该“南关住宅楼”实际合伙人为他们5人。

  杨朝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起初此事是由姚辉和王东坤与他商谈,后来姚辉带了朱志华与他签合同,“骗我说朱志华是阜阳来的开发商,我就签字了”。据他事后了解,此事最开始由姚辉、朱志华、王东坤、陆嘉强、张海彬合作,后来不知何故朱志华退出,赵劲松加入。

  但房子建好后,杨朝义发现建成的并非住宅楼,一层出现了底商,便于2009年以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将朱志华、姚辉及王东坤告上法庭。2010年11月1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朱志华赔偿杨朝义65万元,担保人姚辉承担连带责任,王东坤因与杨朝义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朱志华与姚辉随后上诉到周口市中院,周口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两人之后又申诉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裁定由周口市中院再审。该院于2013年2月25日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