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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开庭男子均不知情 却遭判赔65万并被抓(图)

发布时间:2016-05-25 05:12:00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竹
当时的合同担保人姚辉,以及另3名实际参与建房者均作证称,朱志华未参与实际经营,整个诉讼过程朱志华均未参与,卷宗中的签名为他们代签。

  对于朱志华称对此案所有诉讼过程均不知情的说法,杨朝义也提出了疑问。他称,诉讼过程长达4年,既然朱志华能替姚辉签字,“这么好的关系能不对他说吗?”他还称,如果朱志华不知道诉讼,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何会出现在卷宗中?

  王东坤称,期间他们确实见过面,但考虑朱志华并未参与投资建设,建房行为与他无关,告诉他也没用,只是让他徒增担心,他们就未告诉过朱志华。

  朱志华表示,他当时与姚辉关系很好,2007年之前就曾因让其帮忙办事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应该是他自己留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的手续,我都不知情”。

  杨朝义称,因是朱志华与他签订的合同,法院判决朱志华赔偿没错,“如果朱志华觉得他赔钱亏了,可以向其他实际参与人主张他的权利”。

  检察院:一面之词无法证明其未参加诉讼

  朱志华又向鹿邑县检察院反映此事。

  直到2015年10月23日中午11点多,朱志华接到检察院民行局办案人员的电话,“说我的事情有结果了,让我过去一趟,我和我妻子赶紧去了检察院。”

  检察院给了他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朱志华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同时,该决定书还称,无证据证明朱志华不知道该案诉讼情况,朱志华在历次诉讼中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因朱志华与姚辉之间关系非比寻常,这可以在朱志华的申诉材料中得到证实(如替姚辉签合同、无条件把身份证交给姚辉等),他们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仅凭朱志华的一面之词,姚辉、王东坤、陆嘉强的书面证言无法证明朱志华不知道该案的诉讼情况,无法证明朱志华没有委托陆嘉强、尚守运律师作为历次审理的诉讼代理人。即便是朱志华本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也难以排除朱志华、姚辉、陆嘉强事先商量,故意想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这一可能。所以,因朱志华没有提供充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无法支持其主张”。

  该决定书还证实,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承办人依法调取了鹿邑县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案卷,经阅卷发现,案卷中缺失第43页、第78页,推断缺失的第43页应为朱志华的开庭传票送达证、第78页应为朱志华的判决书送达证。经过该案的办理,本院发现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案卷装订、保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已经建议该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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