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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不明,推定担责
案例:郝某加完夜班回家,路过小区一幢居民楼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该事件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某遂将位于出事地点楼宇的开发商及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解析: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一度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和预防高空抛物。的确,在该类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