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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示风险,或可减责
案例:刘某为小区住户,由于该小区内停车位紧张,一直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小区附近涉案建筑物西侧的空地上。某日夜间大雨,涉案建筑物上悬挂的广告牌坠落砸在刘某车前部,造成车体多处受损。刘某多次向建筑物所有者某投资公司索赔不成,起诉至法院。某投资公司主张该空地禁止停车,并且已对雷雨天气进行了提示和预警,刘某车辆受损完全是其个人过错所致,某投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查,某投资公司在涉案建筑物西侧墙体上张贴有“此处禁止停车”及“雷雨天气请勿靠近”的告示。
法官解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投资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能否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刘某将车停在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空地上,其不当停放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某投资公司设置了禁止停车和警惕雷雨天气的告示,但经查该空地确实长期有车辆停放,某投资公司应当预见到广告牌一旦脱落可能造成车辆受损,但却没有对广告牌进行定期维护,对损失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某投资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