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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小区别墅漏水严重 开发商称没交房不算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26 12:33:42  |   来源:大众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相涛
业主们中,一位李姓女业主告诉笔者,她在去年7月与中海地产集团旗下,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中海地产将于2015年8月31日交付房屋。

  解读2:开发商暂没交房的房屋,就"不存在"质量问题了吗?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解则坤律师,他说:若渗漏或其他质量问题是在交房之前被发现的,业主有权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反映并要求彻底修复,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商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彻底修复。若渗漏或其他质量问题是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的,而该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的,则业主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承担维修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虽然,目前中海悦府建筑工程尚未交付给业主,但是如果中海悦府别墅地下室漏水的情况比较普遍的话,这说明中海悦府建筑工程很可能存在防水设计不当、结构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当或不规范或者防水材料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开发商组织的相关单位未能按照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进行防水设计、施工。作为将来要住在这里的业主,既然发现了普遍渗漏的情况,他们是有权要求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彻底修复的。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其实不但是业主有权,即使是不相关的其他人员也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的。

  我国建筑法第62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所以,在房屋尚未交付但行将交付这个阶段,业主发现较为普遍的质量问题,有权向开发商进行反映并要求彻底修复。 若渗漏或其他质量问题是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的,而该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的,则业主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承担维修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关于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截止到笔者发稿前,开发商仍未就业主的整改诉求给出正式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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