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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 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3:47:01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朱志玲 孙霞  |   责任编辑:DH012
日前,镇江市出台《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将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还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试行),帮助企业解决“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难题。

  《指南》将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专项自查”的8种情形: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往连续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以及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指南》还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指南》还以附件表格形式,详细列出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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