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在对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认了上述作案过程。
不过,李逊认为,尸体表征表明是手掐机械致死且有反抗过程,那么被害人尸体上、指缝中一定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但侦查人员对此都没有提取过。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尸检报告显示,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0.6cm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
李逊表示,张志超的供述中并没有使用玻璃或将冯亭推向玻璃的情节,也就是说,他的供述无法与尸检结果完全对应上。
这并不是判决认定的唯一作案情节。判决载明,2005年1月11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不过,尸检报告显示,无论是阴道还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体精液。
按照张志超对警方的供述,他拿了一根小木棒,插入了受害人的肛门处。辨认现场时,张志超也找到了这根小木棒。这是判决书载明的唯一物证。
“如果这是真的,木棒显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侦查人员却既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比对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说。
尸体臀部以上被套上了编织袋,这个细节也引起了律师的质疑。
张志超供述称,1月10日上午让王广超看守期间,他下楼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编织袋则是次日下午奸尸之前,从宿舍带到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与之不符,他称,他为张志超看门,而张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
编织袋的主人是张志超的李姓舍友,张志超曾表示,编织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钱饭票,从舍友手里买的;后来则改称,编织袋是从该舍友那里偷的。
不过,这名李姓同学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自己有这样的编织袋。他的母亲也表示对此不知情。
在公安局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说明中,警方表示,办案人员多次找到李姓同学家,并在其家中查找,又对同宿舍的另外80名学生逐一调查了解,还前往临沂海关等部门及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走访调查,历时一个余月,未能查清编织袋的来源。
至于铅笔刀等作案工具,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均已丢弃,警方亦表示无法找到。
张志超在会见时则告诉律师,铅笔刀等东西其实不存在,都是他编的,事情不是他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