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
怀远县检察院指控金玉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是:金玉山与朱晓玲等筹建昊锐光伏期间,金玉山作为副总经理负责前期设备采购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100万元。
据悉,在筹备公司期间,朱晓玲以银锐公司的名义向温州隆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隆美尔公司)订购了两套太阳能背板生产设备。
金玉山称,他把朱晓玲要买太阳能背板设备的信息告诉了苏州浩天公司的吴克松。吴克松与隆美尔公司早有约定,浩天公司帮助介绍客户,出售一套背板设备,隆美尔公司给50万元信息费。
苏州浩天公司由金玉山出资,金的妻子孙瑷华任法人代表,吴克松为该公司总经理。隆美尔公司与朱晓玲签订合同之后,如约支付了100万元。
指控金玉山受贿,必须先证明他是昊锐光伏的工作人员,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为证明这一事实,昊锐光伏提交了两份关键书证,并为法院所采信。一份是《发起人决议》,一份是《任命书》。这两份书证要证明的是,昊锐光伏聘金玉山为副总经理,负责技术支持、设备及原料的采购。
这两份书证虽然盖着昊锐光伏公司的公章,但签署日期却分别是2011年7月5日和2011年11月20日。而工商资料显示,昊锐光伏于2011年11月23日才正式成立,此前不可能有公章。至于2011年7月5日,连昊锐光伏的公司名称也不存在。而工商资料还显示,昊锐光伏的第一次董事会与2011年11月23日才召开,这样又与书证显示的2011年7月5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产生矛盾。
这两份文件究竟在何时签署?朱晓玲在警方的笔录里也有几次矛盾的解释,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在朱晓玲向警方报案的一份笔录中,朱晓玲称:“2011年7月5日,我签发任命文件,授予其公司的副总经理。”
但在2012年8月的另一份笔录中,朱晓玲则说,昊锐光伏成功投产之后的2013年3月,为了让金玉山全身心投入昊锐光伏的工作,她和该公司另一名发起人联名签署《发起人决议》,任命金玉山为副总经理。为体现对之前与金玉山签署的三方协议的尊重,将日期落在协议签署时的2011年7月5日。此后,昊锐光伏下文任命金玉山时,“日期落到公司成立之后的2011年11月份”。
朱晓玲提到的三方协议,是指她在2011年7月与金玉山、焦吉涛两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但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商定成立的昊锐新能源公司也未注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昊锐光伏筹备期间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中,都没有金玉山的签字。
金玉山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任命金玉山为副总经理的决议和任命书系朱晓玲单方面做出,在未得到金玉山认可的情况下并无任何效力,而现有证据证明任命“决议”和“任命书”属于伪造,不仅应予排除,还应该追究制作伪证者的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24日,该案发回重审后第二次开庭时,金玉山及其辩护人申请以伪证罪追究朱晓玲和昊锐光伏的责任,但未得到法庭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