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全财产监管责任在宿迁中院
全国首届律师、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法学教授、经典案例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的王志杰律师认为,财产一经保全,在法院没有解封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卖。负责此案审判和保全的法官应该尽到保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检查职责,而不是简单地贴个封条,否则法律文书将是一纸空文。
王志杰称,被保全财产的监管责任在法院。“申请人相对法院是弱势群体,特别是此案中涟水建筑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还是异地的,除了可以及时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外,并没有法定义务去做什么。”
王志杰表示,对于撕毁封条和擅自非法处分被保全财产者,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其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