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作出(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神龙工业城综合楼1号楼和2号楼基础。
保全房屋遭变卖,追讨七年未果
2006年3月3日,宿迁中院依法受理了涟水建筑公司诉神龙工业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由于我们离被告的距离较远,无法掌控被告的财产,为了保护被告的财产不流失和便于判决后的执行,2007年1月18日,我们提出了保全公司所承建房屋的申请。”徐晓莉告诉记者,2007年2月2日,宿迁中院作出(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神龙工业城综合楼1号楼和2号楼基础。
2007年6月26日,宿迁中院作出的(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也显示,被告神龙工业城应支付原告涟水建筑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等费用共计2886383.72元,涟水建筑公司对神龙工业城1号楼和2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以为做了财产保全后就消除了所有担忧,没想到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告知我们查封的两栋楼都被案外人擅自变卖了!”徐晓莉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
徐晓莉表示,得知保全财产遭变卖后,她立即找到宿迁中院负责执行程序的法官陈志意了解情况,陈志意却称“财产早已在保全之前就被变卖了”。
“那两栋楼是在保全之后被卖的。”据徐晓莉回忆,2007年法院裁定查封财产时,1号楼、2号楼还没有完全建好,法院找神龙工业城负责人伏乃中等人了解情况时,对方也没有说已经将房产售卖。
“如果是保全之前就已变卖,那法院为何还要同意保全?”徐晓莉告诉记者,当她提出质疑后,陈志意却称“之前的事他不清楚,你去找审理案件的法官。”
而当徐晓莉找到审理此案的法官赵虎时,对方表示“案件审理和执行是分开的,查封财产被变卖的事应该找负责执行程序的法官”。
“他们就这样将我推来推去!”徐晓莉称,为了这件事,多年来她不停地从涟水往返宿迁中院,但至今没能解决问题。
“七年了!因为这个案件没能及时解决,资金积压时间太长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言语间徐晓莉满是无奈与焦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