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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文件提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

发布时间:2023-11-28 14:37:48  |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近日,宿迁出台《宿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规范登记管理,优化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的便利化。

  为有效释放各类场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近日,宿迁出台《宿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规范登记管理,优化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的便利化。

  一是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度。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公布本区域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地址库,并动态调整。市局统一汇总全市共性“负面清单”和各县区个性“负面清单”,并将“负面清单”做进网上登记系统,帮助申请人有效规避不合规住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是全面推行申报信息在线核验。建成运行“住所产权登记核验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库等建设运行本地的住所核验库,与民政标准地址库、公安地名地址数据库、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库融合共享。通过数据智能比对、业态智能管理,防止虚假住所登记、压缩材料提交、实现智能管理。

  三是实行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系统在线核验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不再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四是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在同一县(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同时,明确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后的管理职责。

  五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对从事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办理“住改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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