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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9-03-05 13:21:1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彭涛 林云凤  |   责任编辑:许蓉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3月5日起正式施行,将宿迁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变“软约束”为“硬约束”,为宿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3月5日起正式施行,将宿迁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变“软约束”为“硬约束”,为宿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依据大量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并结合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对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社会信用服务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主体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经授权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等四类信息应当作为正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社会信用主体发生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基金,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等十三类信息应当作为负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条例》指出,对信用状况被评价为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列为联合激励的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在社会保障、创业、教育培训与就业、公共服务中享受便利等措施。对信用状况被评价为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消费、限制相关任职资格等措施。

  《条例》还提出,社会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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