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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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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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