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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违建不补偿 回迁应就近

发布时间:137067931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据了解,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强制搬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对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 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

  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家点评〕在搬迁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搬迁更加文明规范。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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