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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审结

发布时间:1359800289  |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其人也因此成为江苏省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课以刑罚的第一人。

  年终岁末往往是讨薪的高发期。一些用工单位、雇主为了拖欠乃至克扣工人工资,又玩起了诸如转移财产、逃匿、“玩失踪”的把戏。最近,江苏省灌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其人也因此成为江苏省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课以刑罚的第一人。

  恶意拖欠

  2011年11月15日早,江苏省连云港兴鑫钢铁公司(下简称“兴鑫钢铁公司”)大门前,100多名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100多万元工资。

  在此之前,兴鑫钢铁公司已将职工工资及时支付给了承包施工单位江苏华能建设工程公司207项目部(下简称“华能公司207项目部”)经理范建培,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责令范建培立即支付被拖欠的职工工资,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拖欠行为罚款2万元。但范建培一直未向职工发放工资。

  事发后,兴鑫钢铁公司向讨薪职工出示范建培前不久签收的职工工资300万元钱的收条,解释公司已足额支付。

  职工们表示,2011年7月他们被范建培招进施工,一直拿的是60%工资,范建培承诺另40%工资待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然而,当年9月份后,职工连60%工资也拿不到,范建培以种种借口要职工“再等等”。11月份,工人们再次讨薪,发现范建培一连几天没有上班。顿觉不妙的工人们不得不向发包方讨要工资。

  兴鑫钢铁公司当即派人驱车赶到几百公里外,位于常州的华能公司207项目部的“上级”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下简称“华能公司”),责问为何不遵守合同,拖欠施工工资。兴鑫钢铁公司拿出范建培于2011年4月12日代表华能公司207项目部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时,华能公司表示,其单位压根就没有207项目部这个机构,也没有范建培这个人,合同上的公章属伪造。

  兴鑫钢铁公司后查明,范建培以“华能公司207项目部”名义拖欠各地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数百万元。

  一走了之

  兴鑫钢铁公司得知内情后,立即向灌南县公安局报案。与此同时,华能公司等其他公司也以受害者的身份向警方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将范建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由于范建培迟迟未能归案,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督促下,兴鑫钢铁公司垫付了105万元、其他公司垫付了150万元,方将欠薪事件平息。

  2012年1月7日,公安局抓获范建培。

  警方讯问后得知,今年39岁的范建培找人刻了一枚“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假冒本地知名的华能集团项目经理,先后与兴鑫钢铁公司和其他钢铁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招聘工人施工。

  范建培为了招揽生意,挤垮竞争对手,在与发包方洽谈承包业务时,将价格压得很低,导致承包工程利润减少,于是便在克扣工人工资上做起了文章。

  2011年11月上旬,范建培抢在给工人发工资前,紧锣密鼓地向各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然后溜之大吉。

  被捕入狱

  2012年8月中旬,灌南县检察院以范建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9月12日,灌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范建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参加兴鑫钢铁公司和其他钢铁公司工人劳动报酬250余万元,数额巨大,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建培认为,他是代表单位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系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其个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范建培辩称,依照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兴鑫钢铁公司和其他公司已经帮他垫付了所欠工人工资,这些垫资款也就同时转为他与这些公司的合同纠纷,因此,他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有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构成犯罪。而他只接到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兴鑫钢铁公司施工工人被拖欠的105万元工资的通知,而没有接到要求支付另外几家工程公司施工工人工资的通知。因此,拖欠其他钢铁公司工人的工资额不应计算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额之内。

  范建培还认为,刑法并没有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多少数额才构成数额较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故意犯罪,其主体既可以是单位(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范建培因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资质,为能顺利签订合同,以私刻“华能集团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公章的形式,假冒“单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实际承建工程,并按约定取得工程款,其本人是实际意义上的用工人,应按个人行为处理,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范建培的“拖欠海赣公司、富鑫钢铁公司两家施工工人的工资不应计算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额之内”的辩护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认定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为105万元,而非检方指控的250余万元。

  日前,法院一审判处范建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范建培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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