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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 常州颇有心得

发布时间:1354620847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当事人“手拉手”来到法院,双方对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的案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虚假诉...

  当事人“手拉手”来到法院,双方对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的案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转变监督视角,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性地建立了延伸监督模式。这样的探索在8月9日召开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民行会议上受到了肯定。

  现实课题:虚假诉讼日益高发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虚假诉讼日益高发,绝大部分发生在公示催告(法院通过公示的方式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程序和调解案件中。这已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状?

  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赵鑫道出了个中缘由:这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民事审判方式以及现行法律不完善密切相关。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对他人提出制造虚假诉讼的主张不好拒绝,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赵鑫介绍,民事审判中,法官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就能作为裁判依据,而且,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官均予以认定,这就给了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远远低于所能获得的利益,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虚假诉讼呈现蔓延趋势。

  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通常通过采用抗诉或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来纠正,但是,这种事后监督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监督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已经执行的虚假诉讼案件,损失已不可挽回。

  那么,如何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去年4月,钟楼区检法两部门经过充分沟通、论证,就检察机关诉讼中介入监督达成共识,从补救式的事后监督走向预防式的源头监督。

  经过实践检验,常州市检察院在该市推行了延伸监督模式,以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延伸监督:独特程序事半功倍

  延伸监督模式有一个独特的程序设计——调查告知。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虚假诉讼的同时,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如此一来,必然会对心怀鬼胎、想通过诉讼谋求不法利益的原被告造成心理威慑。

  这招很灵,据统计,常州市检察机关所介入的虚假诉讼中,有近一半的案件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介入后,还没有开展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这是一起常州市两个区检察院接力监督的案件。在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中,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钟楼区检察院介入监督,当事人黄某在被告知后,产生畏惧心理,怕事情败露立刻撤回起诉。之后,心怀侥幸的他又来到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起诉该案,法院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常州市检察机关,武进区检察院接力对此案进行监督,黄某被迫再次撤诉。

  调查告知程序的设立不但给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行为的机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

  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极易达成调解,但案外人的利益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巨大影响。为此,延伸监督模式建立了查询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受损害的程序。

  宋某起诉杨某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常州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依据该程序查明,被告杨某在常州市多个法院尚有40多起诉讼,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而这起合同纠纷,极有可能是杨某为逃避债务进行的虚假诉讼。最终杨某畏于法律威严而撤诉。

  案外人利益受损调查程序为快速突破虚假诉讼指明了一条路径,更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了可靠保障。

  意见出台:制度保障诉讼尊严

  “责令原告孙某、被告顾某具结悔过,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日前,钟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一起借款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双方予以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以往那种借判决或调解形式固定虚构的债务,企图通过合法途径谋求不当利益的歪点子行不通了。今年3月,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该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形成,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重点监督对象予以明确。对起诉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原被告之间属于亲属、共同投资经营特殊关系等异常表现列为需要重点防范的行为。

  据统计,2011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对35件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监督,有效维护了诉讼活动的尊严。

  今年6月14日,常州市检察院全面梳理所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编发了《民事虚假诉讼频发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情况反映,分析了虚假诉讼的成因及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及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建议。此举受到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对此,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表示:“我们在民事诉讼监督权并不充分的现状下,已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做法。今后,我们将立足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协调各方,在共同预防和规制虚假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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