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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探讨新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1354619923  |   来源: 检察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机关如何创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来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机关如何创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来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4月14日至1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举行的“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上,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记录封存机制、未成年人矫正机制等话题引起了来自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120余位代表的兴趣。

  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诞生,正式开启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的探索大门。此后,“少年司法一条龙”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种法治自觉。目前,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机构与社会化帮教观护体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上海、无锡、常州三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模式更被专家学者称为“三大模式”,建议在全国范围推广。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每年仍然有大约7万名未成年人沦为罪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依然任重而道远。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因此,创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是尊重保障人权、传递司法温情、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探索。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设计了一些特别程序。对此,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为司法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体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的“三非”处遇,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但也有部分参会人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宽容和容忍,要注意个别化和差别化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主办,研讨会为期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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