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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曝日出东方骗补 专家称补贴不能成唐僧肉

发布时间:1353938206  |   来源:法治周末  |   作者:  |   责任编辑:
皇明方面所提出的疑问,恰恰反映出当前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如惠民节能工程的送检时间规定过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缺乏保证、江苏质检院的检测能力是否达标等。
黄鸣曝日出东方骗补 专家称补贴不能成唐僧肉

  资料图片

  皇明死磕江苏质检院和其竞争对手日出东方(13.16,0.32,2.49%),再曝太阳能行业乱象。国家惠民节能工程的送检时间规定是否过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是否缺乏保证,质检院的检测能力是否达标,这些是太阳能行业“阳光”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面是“勇于发出质疑”的称赞,一面是“搞烂整个行业”的骂名。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董事长黄鸣[微博]大胆亮剑,直指当前的太阳能行业乱象。

  近日,皇明单方指责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与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联合骗补,并在检测环节中存在不合理因素。

  面对质疑,日出东方与江苏质检院也从最初的沉默变为纷纷发布公告予以回应。截至目前,事件仍在不断发酵进展之中。

  而皇明方面所提出的疑问,恰恰反映出当前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如惠民节能工程的送检时间规定过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缺乏保证、江苏质检院的检测能力是否达标等。

  尚需完善的政策设计

  早在10月15日,皇明方面就对惠民节能工程的入围名单提出疑问。

  在这份名单上,皇明只有2个型号产品入围,其他企业最多有20多个型号,但日出东方一家就占了160个入围名额。

  据悉,此次惠民节能工程是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企业目录》(第一批),进入目录的产品若能确认销售,有望拿到每台100元以上的补贴,补贴总额约40亿元。

  然而,这份“大蛋糕”吃起来却并不轻松。6月1日,财政部、发改委发出通知,太阳能热水器可申报加入节能惠民工程,企业须于6月4日提交报告。

  通知还要求,能够申报“惠民工程”、获得财政补贴的产品,必须要“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很多企业根本没反应过来,周五下发通知,周一就要提交材料,就算企业反应过来,也很难采取措施应对。”皇明技术总监张立峰表示。

  首批入围结果也表明,总共只有包括皇明在内的20家企业入围,而且大部分企业只有几个型号入围。所以,日出东方的超大比例在其中显得尤为突出。

  依据国家标准GB/T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能效检测依据国家标准GB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份能效检测报告的完整出具,至少需要5至7天时间,正常则需要10天左右。

  “怎样能在几天内拿出上百份检测报告?这在技术上和程序上几乎无法实现。”黄鸣因此质疑日出东方和江苏质检院存在联合骗补的嫌疑。

  面对黄鸣的质疑,涉事的江苏质检院和日出东方纷纷予以回应。

  江苏质检院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是提前送检的。据统计,从2012年3月4日开始,江苏质检院共计对29家生产企业379个品种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检测。

  日出东方董事长徐新建则表示,由于公司长期研究国家政策,预见国家为扩大内需会启动太阳能光热产品市场。因此从2012年3月开始,就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依照规定陆续向江苏质检部门报送产品。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这种“早有预见下的提前送检”存在着不合理的成分。

  吴景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太阳能行业的惠民政策存在诸多利好,其中之一便是借此将一流产品、一流企业推出,为这一行业良性发展助力。如此短暂的时间设计难免让很多企业凭空丧失了参与机会,实施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徐新建也曾坦言,如果能够在送检时间的设计上更加科学一点儿,可能会更合理。如果大家都能及时早做准备,或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质疑声音。

  记者多次拨打江苏质检院负责人的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第三方检测的独立性

  “仅检测地点不在第三方,就是重大造假,严重违背国家节能惠民工程第三方检测的最基本要求。”黄鸣很看重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

  皇明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出具的一份资料里显示,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编号为“(2012)SJZWJ-XS0726”的检验报告中,检测地点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点被指暴露出检验地点根本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皇明方面据此认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表述很模糊,无法分辨出究竟是在哪个地点进行的检测。”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日出东方的检测中心并不是江苏质检院的多地址分支之一。

  由此皇明质疑:“如果双方存在联合检测,则送检方与检测方就有着‘合作’之嫌,这样如何能保证检测公平、公正?另外,即使江苏质检院把检验业务分包给日出东方公司或者租赁日出东方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工作,那就是日出东方公司的产品在日出东方公司做的报告,这还是第三方检测报告吗?”

  惠民工程申报文件明确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都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而仅从该信息显示的检验地点来看,双方则很有合作造假的嫌疑,皇明方面认为。

  面对皇明一连串的追问,10月28日,江苏质检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第二次回应质疑。

  《补充说明》中称:“我院共对379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检测,其中日出东方公司的80台产品在我院和该公司两地实验室检测完成,其他(包括日出东方公司的另外80台)均在院本部进行。”

  江苏质检院也承认:“这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我院愿意重新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或商请有关部门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复检。”

  皇明就此举证称,日出东方的实验室并不具备检测资格,而江苏质检院“借用”该实验室进行检测,“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蹊跷的是,日出东方在10月30日却发表声明,否认了江苏质检院的说法。

  该声明中称,江苏质检院在公司CNAS实验室现场考察后,作出了将部分产品在连云港(3.27,-0.03,-0.91%)检测的决定,其整个检测过程均由江苏质检院独立完成。因此,公司对于江苏质检院在《补充说明》中表述的“该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的说法,坚决不予认同。

  吴景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不得与国家各机关存在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更不得与送检产品企业有任何显性或隐性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检验部门必须是真正的第三方,不论是在设立上还是在工作中,具有与行政机关和企业都不相干的独立性。

  他进一步指出:“这主要是为了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保护公平竞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否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处以取消资格等处罚。”

  检测机构能力遭疑

  10月28日,江苏质检院对检测时间问题进行的澄清中指出,关于型式检验报告上“检测日期栏”中显示的检验时间问题,是报告编制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

  针对“人为”填写错误的解释,皇明认为,这是欲盖弥彰,说到底还是检测能力有问题。

  “能效检测报告与型式检验报告无论是检验时间、检验项目均具有极大的不同,为什么能填错?”黄鸣追问,“是一份报告出了问题,还是近400份的型式检验报告都出现如此低级的‘批量事故’?”

  据了解,江苏质检院现有太阳能热水器检测固定工位14个、活动工位5个,每天可出具19台热水器的热性能数据。

  按此推算,从今年3月4日到6月4日,在江苏质检院开展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的3个月中,至少有41天的气象状况(不含符合气象条件但质检院未做热性能试验的天数),满足标准规定的实验要求。

  根据有效检测天数计算,江苏质检院可以出具近779份热性能数据的检测报告,而现在实际才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据此,江苏质检院提出自己具备出具大量检测报告的能力。

  对于这个说法,张立峰却并不认同。他向记者出示的一张江苏质检院今年6月发布的检测场地照片,显示检测现场固定工位与移动工位区分不明显,太阳能热水器歪歪斜斜摆放在一起,前后位置严重遮挡。他认为这样的检测方式,实在很难让人信服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据悉,即使条件较好的检测中心,其检测能力也很有限。按照标准规定,就算型式检验每个样品最低的检测需求是5天(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晒2天),即使按照江苏质检院说明的41个晴天,也只能有8个测试周期。每个工位只可以进行8个样品的型式检验,在江苏省质检院质检员所述的41个晴天内,其最多可以进行19(个工位)×8(个样品/个工位)=152个样品的型式检验。

  152个样品的检测能力和江苏质检院所称的具备779份报告测试能力相差甚远。

  张立峰还指出:“目前国内检测中心也不具备同时检测那么多台太阳能热水器的能力,出具检测报告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资质。”

  据此,皇明认为,这更加暴露出以江苏质检院的检测规模和能力,根本不可能完成如此庞大的检测量。

  这种猜测在质疑江苏质检院检测能力的同时,也将焦点指向了其检测结果或存在造假的嫌疑,江苏质检院陷入了“骗补门”的漩涡之中。

  吴景明对此表示,节能补贴不能成为谁想吃就吃的唐僧肉,有关部门应该举一反三,对那些申报企业、产品重新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就快速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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