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否辨认自己行为是判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植物人因已丧失认知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证自明的客观事实。
只要在医学上有明确的诊断,就当然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可直接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和其他民事活动,无须通过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取得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要求医院出具植物人鉴定证明,或向法院申请宣告谢健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谢健南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为其亲属出具监护证明文件,其亲属作为谢健南的法定代理人,即可以代表植物人与开发商协商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