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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互失信任 泰兴法院调解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22-04-13 17:31:10  |   来源:中国网·美丽泰州  |   作者:缪颖 叶秋云  |   责任编辑:DH019
近日,泰兴法院民二庭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重建信任、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法律效果。

  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近日,泰兴法院民二庭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重建信任、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法律效果。

  “你先把钱打过来,我就交货。”

  “不行,你先交货,货一到我立即打款。”

  企业合作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一旦产生怀疑,合作将不再顺利。2021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产品外加工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将货物全部交付完毕。期间,因双方互不信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交付剩余货物,被告认为原告应先行支付货款,相持不下,最终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对客户单位的发货进度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被告已经生产完毕的货物无法处置,双方都产生了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会更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及企业的长期发展。调解初期,原被告双方依旧互不信任,唇枪舌剑,毫厘不让。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平息怒火,“坐下来”将各自的顾虑娓娓道来。原告认为,被告不愿意交付货物,已经拿了部分货款,却不愿意发货,被告应返还货款、支付模具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延迟交货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被告则表示剩余货物都已生产完毕,只是害怕原告不能及时支付尾款,而不敢交付,这批货物也是按照原告的特定模具生产的,如果原告不要了,那就是一堆“废品”,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想法后,第一时间带原告前往被告的厂房,确认被告确实已经生产完毕,并非恶意拖欠。

  于是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建立起信任,互相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尚未交付的货物不再向原告交付,自行处理,并返还原告货款两万余元;原告撤回模具损失、罚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国社会自古用“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来劝诫、约束谋利行为。而现代社会,实体企业间的商业交易,并不像人们在菜市场上购物可以实现钱货同时两讫,交易双方总要发生诸如买家先付款卖家后供货,或者卖家先供货买家后付款之类的情形,这就需要企业之间具有足够的信任度。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建议买卖双方一定要签订好买卖合同或供货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付款,并保存好相关凭据。当然,随着我国信用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相信此类案件一定会逐渐减少。(缪颖 叶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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