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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她还是个孩子啊!” 年龄不是减免责任的借口

发布时间:2019-07-23 15:30:4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王芳  |   责任编辑:DH012
未成年人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就应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在未成年人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年龄及认知能力并不能作为减免其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大人和小孩对突发时间的应对情况(不一样),作为我女儿从桥下沿着道路逆行向上,是存在一定错误……但孙某的社会经验比我女儿丰富不知道多少倍……对突发事件一点反应都没有,就撞上了我女儿!”

  这是一位父亲王某在其女儿逆向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在答辩书中作出的辩解,字里行间漫溢处满满的护女之情。那么,是否正如这位父亲所说,未成年人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就应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呢?

  2017年9月14日19时,12岁的小王某驾驶自行车沿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至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孙某将小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589.78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王某逆向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小王某的父母对其女儿负事故全部责任大为不解:“她只是个孩子,不太懂什么交通法规”、“交警对整起事件的评判也太草率了吧!”……

  面对父母的不解,法官进行了耐心的法律释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在未成年人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年龄及认知能力并不能作为减免其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终,小王某的父母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王某的父母分两次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孙某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道路安全,要从娃娃抓起。家长的爱女之心完全可以理解,但在子女作为侵权人时仍应客观理性地基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处理。逆向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大人还是孩子都应当清楚认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孩子日常的安全看护及安全教育,以免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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