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某水泥公司指使其员工驾驶重型货运车无故闯入某混凝土公司,并停在混凝土公司的生产线前,阻止混凝土公司正常生产。2018,该水泥公司起诉要求某混凝土公司归还重型货运车并赔偿停运费396000元,混凝土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水泥制品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审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因他人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某水泥公司便用汽车阻碍混凝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不正当行为,属非法行为。水泥制品公司实施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利。混凝土公司有权扣留侵权工具的车辆,待有权机关处理。水泥制品公司因不当行为理应向混凝土公司赔礼道歉,取得混凝土公司的谅解,故混凝土公司反诉要求水泥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某水泥公司应向某混凝土公司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确认)、同时应赔偿某混凝土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在履行完上述两项义务后,某水泥制品公司自行到某混凝土公司处提取重型货运汽车。
【法官评析】
因市场竞争原因,水泥制品公司的车辆非法闯入混凝土公司厂区,扰乱混凝土公司的生产秩序,阻碍混凝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其侵权行为特征明显,水泥制品公司现诉讼主张混凝土公司返还涉事车辆,却又不认可因其不当行为应当向混凝土公司赔礼道歉,故混凝土公司无义务配合归还涉事车辆。
因案件的诉讼,混凝土公司聘请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是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性。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属混凝土公司的损失。虽然混凝土公司尚未支付律师费用,但该费用是混凝土公司的合法债务,是由水泥制品公司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该损失应当由水泥制品公司承担。
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错误行为,在道德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如果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虽然水泥制品公司的车辆作为生产工具存在使用价值,停止使用会导致产生损失,但水泥制品公司将汽车作为侵权工具,表明水泥制品公司自愿承受相应的损失。因此,只有在水泥制品公司认识其行为系不法行为,并且承担赔礼道歉及相关责任后,混凝土公司可放行该涉案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