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违反规章纪律
由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孙女士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的工资人民币23052.40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128元。
孙女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自己原本可以请产前假,是人事潘先生建议她改请病假,才导致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她还认为,当时自己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即便形式上存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人事潘先生在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出庭作证。他说,孙女士“并未向其请过产前假,仅是向其咨询过请产前假的政策”,孙女士出示的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也未体现潘先生要她请病假的明确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