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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发布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6 10:07:1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秦金亮  |   责任编辑:杨宗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外出旅游,开阔眼界,已成为丰富夕阳岁月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旅游经营者对特殊的“银发一族”,应给予更高的关注义务

  8、质监局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质监行政处罚案

  ——为消费者牢牢扣紧“舌尖上的阀门”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5日,曹某向质监局举报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核桃油金枪鱼肉绒”汞含量超标。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产品3箱,当场抽样并予以封存。后检验报告显示,汞含量0.1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监局遂对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鱼松产品、相关包装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后因食品公司未缴纳行政罚款,质监局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法院认为质监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裁决准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安邦宁”,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几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的不仅是生产经营者的无良,还暴露出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的漠视和践踏。

  为此,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应当严厉查处,违法必究。同时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也规劝生产经营者,应当树立诚信意识,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绝不可为一时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丧失良知,否则得不偿失,最终滑向破产倒闭的边缘。

  9、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假药销售案

  ——如何辨别两种氧气的区别

  【案情概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将13瓶由某化工公司生产的灌装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出售给一乡镇卫生院使用。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用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进行销售,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寄语】医用氧也是“药”。虽然氧气无处不在,但提纯后用于临床治疗的即为药品,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医用氧的生产纳入药品生产管理范畴,赋予“药准字号”,因此无论生产,还是销售,均需取得许可证。

  工业氧与医用氧存在巨大差别:首先,医用氧除了提纯,还需进行过滤,而工业氧无此工序;其次,医用氧的储存、运输、检测、使用等都有特殊规定,而工业氧无此要求;最重要的是,医用氧是干燥的,而工业氧则含一定水分。因此,压缩充装工业氧,就会有少量水分及大量杂质气体渗入钢瓶,不仅容易锈蚀钢瓶内壁,产生异味,而且杂质过多的工业氧被吸入人体,还会造成损伤。

  但与我们日常消费的药品一样,医用氧也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这些都明确记载于产品合格证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时,患者亲属可对氧气瓶上的合格证标签予以检查和辨认。此外,长期使用的工业氧气瓶会产生瓶内锈蚀,稍微打开即会闻到浓烈的硫磺、水锈、或者酸味。

  10、老年游客参团意外受伤案

  ——旅行社依法应当履行告知、救助义务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6日,年近七旬的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团的云南、大理6日游。在候车返程时,唐某意外跌倒,结果被抬上飞机,辗转回到家中,后由子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一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及时救助。若后者未尽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旅行社不仅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防止伤情扩大,反而在唐某下飞机后,仍让其乘车回家,故可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外出旅游,开阔眼界,已成为丰富夕阳岁月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旅游经营者在面对庞大“银发一族”时,须尽更高的注意义务:(1)旅行产品设计上,根据老年群体的特点,应安排科学合理的线路和适度的活动项目;(2)组织接待上,可要求老年游客提供近期健康证明、说明病史等,以便审查能否参加既定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伤;(3)人员配备上,应安排富有经验的导游带队,并随团配备具有一定医护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备不时之需。而老年游客亦需树立风险意识,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产品出行。唯此,才能愉悦、健康、安全的享受旅游活动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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