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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发布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6 10:07:1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秦金亮  |   责任编辑:杨宗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外出旅游,开阔眼界,已成为丰富夕阳岁月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旅游经营者对特殊的“银发一族”,应给予更高的关注义务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阜宁法院从2014年度审执结的各类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精心挑选了十则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案情介绍和法官寄语,倡导各类经济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倡导各类消费者增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农机出现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案

  ——依法强制农机公司履行“三包”义务

  【案情概要】2012年6月4日,李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一台价值92000元的收割机,其中国家补贴22000元。随机“三包”手册承诺,如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1)一律免费维修。超过30日未修好的,可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2)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两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免费退货。(3)符合退货条件的,可按购机发票全价退款。次日,李某在驾机作业时,发现农机经常熄火、轴承断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后经多次维修未果,农机公司拒绝退货。

  经审理,法院判决农机公司限期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收割机;如不履行更换义务,则于更换期届满后15日内返还货款92000元,其中向李某支付70000元,由法院代缴国库22000元。农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寄语】为支持“三农”发展,推进农业机械现代化,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农机市场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但也暴露出少数经销商诚信意识缺失,一味追求利润,违反合同约定,损害用户权益。因此,势必要加大对不良经销商的制裁力度。对于“三包”农机,在三包期内经销商依约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若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法院予以支持。

  2、生日蛋糕电控蜡烛爆炸伤人案

  ——蛋糕房老板未尽危险提示、预防义务负主责

  【案情概要】张某系一蛋糕房个体工商户。2013年4月26日,王某为十岁女儿陶某订购了一盒生日蛋糕。张某将蛋糕及“莲花电控蜡烛”(另包装)一并送至王某处。陶某取出蜡烛点燃玩耍,不料蜡烛突然爆炸,致陶某右眼九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经营者,在将附属物品电控蜡烛交付消费者时,未能就可能发生的危险事项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存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购得商品后,因未能及时阅读相关注意事项和妥善保管,致使未成年人发生损害,亦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次要责任。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蛋糕、蜡烛已成为大众生日庆宴必备品,其中电控蜡烛渐成时尚,不但会唱生日歌,还会自行开花绽放,备受消费者青睐。但是,电控蜡烛作为新型产品,目前尚无国家统一认证标准,倘若使用不当,极易酿成悲剧,本案即为例证。因此一方面,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特别是要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和危害预防措施;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父母亦须尽到监护职责,尽量不用存有安全隐患的商品,以降低未成年人受害的可能性。

  3、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案

  ——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案情概要】蒋某购买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2年6月30日,然而直至2013年底,公司才将房屋交付。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费用,公司辩称当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故未能按期交房,请求免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如期交付房屋,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虽然法律规定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但是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也为提高开发商合约意识,对于逾期交房的,不论交付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只要不属于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开发商即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和约定必守原则,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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