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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法院发布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26 10:07:1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秦金亮  |   责任编辑:杨宗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外出旅游,开阔眼界,已成为丰富夕阳岁月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旅游经营者对特殊的“银发一族”,应给予更高的关注义务

  4、就餐公共场所滑倒人损案

  ——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案情概要】2013年5月19日,钱某在某酒店用餐,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酒店除须保证酒水、食品安全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其中当然包括地面整洁。因此,钱某受伤虽因其不慎,但酒店地面湿滑是导致其滑倒的直接原因,故根据混合过错,钱某的损失应由酒店负担70%。结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权保障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提到立法议程,侵权责任法正式确定了该项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宾馆、饭店、银行等公共场所的服务提供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亦需尽到一定的社会担当义务,不仅要确保产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需对可能造成公众危险的设施、行为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否则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虽说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但也不是无限的,只有当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时,才会产生赔偿责任。如此方能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作出利益平衡,既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又能促进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液化气瓶老化爆炸致损案

  ——气瓶安全检查是燃气公司灌装前的法定义务

  【案情概要】2013年7月24日,肖某至某燃气公司一换气点换气,该点负责人将自用液化气瓶交由肖某使用。当晚,肖某仅关闭气瓶阀门,而未同时关闭灶头阀门,夜间液化气突然爆燃,致肖某受伤。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是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液化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液化气为危险化学品。根据法律规定,燃气公司作为液化气瓶的充装及销售单位,应当履行气瓶安全检查义务,只有在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方能灌充。由于该公司将未按期检测且表面油漆脱落的钢瓶充气后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对事故的发生存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肖某作为成年人,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当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应适当减轻燃气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肖某负次要责任。

  【法官寄语】近年来,因液化气瓶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用户安全意识缺乏所造成的爆炸或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频发事故,本案具有一定警示作用。一方面,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加大对液化气市场的监管检查力度,对发现问题的灌装点坚决予以查处,又要扩大宣传力度,积极向用户宣传有关液化气瓶的购买、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以提高大家安全意识;另一方面,用户在购买、使用液化气时,既要认真查看钢瓶保护罩上的检验日期,又要经常检查液化气有无泄露迹象,只有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发现问题,才能真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6、燃放无证烟花致鼻梁骨折案

  ——销售者须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案情概要】赵某系一超市个体工商户,零售烟花爆竹。2014年元旦,郝某为叔叔庆祝生日,从赵某处购买了一箱组合烟花。当晚燃放,烟花箱体突然爆炸,致郝某面部挫裂、鼻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审理查明,涉案烟花无产品合格证,无法对烟花质量予以鉴定。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产品销售者,依法应当保证经其流通的产品在消费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而肇事烟花突然爆炸,且无质量合格证,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由于赵某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选择可靠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使得缺陷产品流向消费环节,所以对郝某的损伤须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烟花虽美,带来的人员伤亡却频频发生。因此,如何在享受烟花美景的同时,又能尽量避免易燃易爆品的危害,值得深思。本案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不仅要求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坚决将缺陷产品杜绝于市场大门之外,还要求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坚决不购买无证产品,惟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7、燃放无证烟花致鼻梁骨折案

  ——销售者须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案情概要】赵某系一超市个体工商户,零售烟花爆竹。2014年元旦,郝某为叔叔庆祝生日,从赵某处购买了一箱组合烟花。当晚燃放,烟花箱体突然爆炸,致郝某面部挫裂、鼻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审理查明,涉案烟花无产品合格证,无法对烟花质量予以鉴定。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产品销售者,依法应当保证经其流通的产品在消费中不存在安全隐患。而肇事烟花突然爆炸,且无质量合格证,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由于赵某未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选择可靠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使得缺陷产品流向消费环节,所以对郝某的损伤须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烟花虽美,带来的人员伤亡却频频发生。因此,如何在享受烟花美景的同时,又能尽量避免易燃易爆品的危害,值得深思。本案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不仅要求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坚决将缺陷产品杜绝于市场大门之外,还要求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坚决不购买无证产品,惟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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