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县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金政办﹝2019﹞33号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对全县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经县政府十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10元。
目前,我县各镇(街道)、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正在按照县政府关于今年低保提标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有序地推进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没有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开展入户调查,确保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计划从7月份开始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兑现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