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金湖县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对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计发比例和下限也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
失业保险金下限则从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