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指控称,在2012年7月至12月间,于某在任101国道绕城线李各庄村拆迁中,伪造虚假拆迁户领款收条,骗取拆迁款92万元。
公诉人指于某玩忽职守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应以贪污罪追责。
于某对其犯玩忽职守罪供认不讳。但针对犯贪污罪的指控,于某辩称其是以私人身份去李各庄村进行拆迁工作,92万元是自己应得的报酬,且其中大部分已用于拆迁。
铁路法院审理查明,由于于某没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宋某骗取拆迁款731万余元,除案中宋某亲属代其退赔20万元外,其余被宋某挥霍,至今没能追回。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间,于某以101国道工程拆迁员身份,与徐某等拒绝拆迁的村民,以及辛某等拆迁后又要追加补偿的村民谈判,后陆续达成一致。其间,于某伪造了4张收据,骗取了92万元拆迁款。经查明,于某将其中10万元支付给了拆迁户徐某。
该案审理期间,于某亲属代为退赔82万元。
铁路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及贪污罪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