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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明确四类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19-09-05 13:52:5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陈亚东 翁星辉  |   责任编辑:许蓉
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分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四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申请

  海门《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已经出台并实施。

  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分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四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192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定执行。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具有本市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与市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新规明确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两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

  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8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10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4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8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5元/平方米。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保障面积内的低保家庭免收租金。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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