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机明确核载一人、不得载客,一男子却违规搭客,植保机侧翻后导致乘客死亡。7月15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认为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杨某明知其驾驶的自走式水旱两用喷杆喷雾机(即植保机)核载一人、不可搭载他人的情况下,仍驾驶植保机搭载丁某在海安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池塘旁松软路面时,所驾植保机失去平衡发生侧翻,致丁某被压于植保机下。杨某随即联系人员施救,丁某于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丁某系腹胸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接受询问。杨某于案发当天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杨某与丁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施某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且已履行完毕。丁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赔偿,且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