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美丽海安 > 正文

南通海安一银行员工集资诈骗 疯狂“圈钱”2.3亿元判刑13年

发布时间:2019-07-01 20:17:0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何培妮  |   责任编辑:DH012
南通海安一银行员工以最高年利率72%疯狂圈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约2.3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代进中未提出上诉。

  一银行员工以最高年利率72%疯狂圈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约2.3亿元。6月2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集资诈骗罪案,认为被告人代进中(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代进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2年至案发,代进中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炒股、“养卡”做过桥资金为由、以月息2.5分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石某、徐某、张某、吉某等25人集资合计人民币22900余万元。

  代进中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在支付各被集资人巨额利息的同时,以本人或者其外甥张某、儿子代某、朋友崔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开户,陆续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平台从事贵金属、原油、农产品等交易、炒股,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8700余万元。

  资金链崩溃,无法兑付到期本息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6月21日,警方立案侦查。2017年6月25日,代进中至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案发后,据代进中供述:“1996年我就开始炒股,一直到2012年,在这之前,我外面不差钱的”。“从2012年开始,因为炒股、炒贵金属亏本了,我就开始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社会上的人借钱……我为了转下去,就再向后面的借钱来偿还前面人的利息和本金,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开始的时候大家都知道炒股,我向他们借钱,就直接说炒股,之后就是说‘养卡’生意,事实上,我借的钱部分是用来炒期货的,我也不曾告诉他们,我在炒期货……当时我已经入不敷出了,外面欠了好多钱,每月还要支付利息,有些人还要本金,我想通过炒期货来赚回本”。“养卡的这些钱都是我以高息向人家借的,开始的时候我向人家借钱,有个原则,月息不能超过4分,后来因为本金越滚越大,要支付利息越来越多,我根本没办法转下去,只能提高利息,吸引更多的人把钱借给我,然后再来支付前面人的利息及本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资时,被告人代进中隐瞒其炒股亏损、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向被害人伪造自己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作出钱投给其稳赚不赔的虚假承诺,致使被害人产生“出资后能够得到回报”的错误认识,并向其处分了财产。集资后,被告人代进中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没有相应资产保证的情况下,将款项用于高风险投资(股市、期货市场),以及给付前期债权人的本息(即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并由于其炒股、炒期货一再亏损、给付高额利息等,造成了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的损害后果。尽管被告人代进中声称其始终想要归还集资款,但客观事实不仅没有体现其具有归还的意思,反而表明其至少具有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综上,被告人代进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具备集资诈骗罪的其他特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代进中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问题。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款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获得,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所表现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代进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将款项用于高风险投资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应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在的危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