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2018年12月1日后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下限调整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754元/月调整至870元/月。
就管中心工作人员说道:“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