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与其丈夫夏某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日常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吵架时徐某时常遭受夏某的殴打,加之夏某经常说要到外面“找妹子”,导致徐某心存怨愤,在炒饭中投毒。近日,阜宁法院判决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做晚饭时,听夏某再次说当天他在外面“找妹子”了,还要她给钱让他晚上再出去找。徐某听说后受到刺激,便将家中的1瓶5毫升猫人牌0.5%溴敌隆红色母液(俗称“老鼠药”)倒了半瓶在碗里,后将炒好的蛋炒饭盛在该碗里端给夏某吃,欲将夏某毒死。夏某发现蛋炒饭碗底的颜色异常没有吃,并追问被告人徐某碗底的红颜色是什么,在得知是被告人徐某投放的“老鼠药”后,夏某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对现场相关物品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米饭均未检出鼠药溴敌隆的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徐某具体犯罪情节,及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