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公司线下直营店收入占公司合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8%、29.89%、30.71%和16.37%。各期,公司直营店业务实现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416.76万元、3393.90万元、3698.99万元和-1602.12万元,2020年1-6月直营店业务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出现亏损。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在全国各地新设248家直营门店,以进一步扩大公司营销网络。具体计划为第一年新增门店60家,第二年新增门店80家,第三年新增门店108家。
各期末,公司门店数量分别为91家、111家、150家、153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设有153家线下直营门店。公司门店主要设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郑州等重要城市的机场、高铁站和中高端商场。
倍轻松招股书称,随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线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加之线上消费群体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较高,线上渠道按摩器具销售增长速度较快。公司现有及未来拟开设的门店,将会面临一定的线上销售的竞争风险,进而出现门店业务经营不及预期的风险。
同时招股书表示公司存在直营店业务业绩不达预期风险。公司线下直营店业务由于门店租金、人员薪酬等固定支出较大,一旦其销售收入不达预期,将对直营店业务的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3年半遭行政处罚28次
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3月-2020年7月,近3年半时间,倍轻松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8次。
2017年,倍轻松3度因签发空头支票遭央行处罚。2017年3月-2020年7月,倍轻松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2起。2017年、2019年、2020年,倍轻松3度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其中最近的一次处罚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正念智能生产的“3D揉捏按摩披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处罚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
报告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3次:
2017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因2011年7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79,48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3,974.40元罚款。
2017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因2011年8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99,587.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4,979.39元罚款。
2017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2011年7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243,910.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发行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对发行人处以4,878.22元罚款。
报告期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次:
2020年6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东市监罚[2020]Z60617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子公司正念智能生产的“3D揉捏按摩披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正念智能作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D揉捏按摩披肩”,并处罚款89,1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工商凤告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2017年11月1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质华市监罚字[2017]00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子公司体之源科技因在促销时虚假提高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体之源科技违法所得174元,并对体之源科技作出罚款174元的处罚。
报告期内,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22起: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上海倍轻松杭州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上海倍轻松杭州第一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发行人福州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处罚1500元,处罚原因为发票丢失。
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处罚60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北京倍轻松青岛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对发行人昆明第二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料;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
202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对上海倍轻松合肥第二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上海倍轻松合肥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对倍轻松健康科技处罚5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对轻松共享(已注销)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注销时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对发行人西安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西一路税务所对武汉倍轻松西安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对发行人昆明第二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8年1月,太原市小店区国家税务局北格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太原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17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对发行人宝安分公司处罚8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对发行人宝安分公司处罚8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9月,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倍轻松长沙分公司处罚5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017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对北京倍轻松处罚5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对北京倍轻松顺义第二分店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对发行人西安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倍轻松健康科技处罚20元,处罚原因为地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