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换血”机制,还对传承人队伍进行“定编”。修订稿在第九条里明确提出,如果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级已具备2名以上,而且原有的传承人还具有传承能力,该项目原则上就不再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
另外,修订稿还明确,从业人员稀少或列入苏州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技艺达到一定水平的中青年从业者或学艺者,经相关程序,可列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候选人。原有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后,候选人可优先推荐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据了解,苏州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6月就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此次公布的修订稿是在对原有办法进行细化、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该修订稿将于3月10日起施行。另悉,《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也将同时施行,该办法对苏州市范围内各类非遗的收集、整理与记录、保存传播与利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