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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宁波分公司被罚64万元 欺骗投保人等

发布时间:2023-06-12 14:30:3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徐国标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19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徐国标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64万元;对徐国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泰康人寿宁波分公司被罚64万元 欺骗投保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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