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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兴安中支违法被罚 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16:58:2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兴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存在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兴安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合众人寿兴安中支违法被罚 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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