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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被罚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发布时间:2022-01-26 15:07:3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信息安全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对各类信息实施分等级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访问实施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被罚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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