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因为要近亲属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可能会牺牲家庭人伦关系,让他们作出这样的决策实在勉为其难。所以对他们拒绝作证采取允许、宽容的态度。这就是说,他们拒绝作证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这里体现的是“亲亲相隐”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可拒作证”是有范围和程度的。首先规定了近亲属“可拒作证”的案件是一般案件;其次,刑诉法规定的“可拒作证”是指在法院开庭时,作为证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至于在公安侦查阶段,近亲属是无权拒绝回答公安部门的询问、取证的。而且,所谓“可拒作证” 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作证,如果他们觉得实现正义比维持亲情更重要,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奖掖这样的行为。
这就是说,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公民可以选择“亲亲相隐”,但是,在重大案件、非直系亲属的问题上,还是需要“大义灭亲”的。那么,对于一个全国通缉的杀人要犯,作为侄女婿的涂建国的家人,就应该“大义灭亲”,而不能搞“亲亲相隐”。他们如果不予举报,可能会遭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处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亲亲相隐”是否被法律允许,“大义灭亲”总是可行的;而践行“大义灭亲”的公民也应该得到理解和赞扬——无论如何不应该被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