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根豆芽之所以成为“毒食”,主要是监管混乱的结果。2011年以前,6-BA和4-CPA一直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安全使用,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且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标准修订后将它俩删除,是因当时的卫生部认为两者“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该按食品添加剂管理”,并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而国际通常是按农药管理的。但卫生部门将其从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删除后,却没有其他部门接手,导致无人监管。
之前的无根豆芽案能否翻案?我认为还是不容乐观。因为尽管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性较高,但即使是安全的,只要监管部门不允许用,生产者就不得使用,这是生产者必须遵守的红线。
食品安全监管有很多类似问题,比如之前的染色馒头添加的柠檬黄,也并不会有什么安全问题,但国家规定柠檬黄不能用于馒头,使用就是超范围,从监管角度就属于违法,应该打击。按照这个红线,以前使用这几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还是属于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这种豆芽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可厚非;为威慑食品生产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采取上限处罚也在合理范围内。
而且,食品标准的修订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因修订就完全推翻以前的监管。我们能呼吁的是,政府部门在制定和修订标准中应加强沟通,食品安全标准类别和数量众多、涉及面广,经常会调整,需要避免因各相关部门沟通不足而出现空白和类似“冤案”。对属性比较特殊的食品,在难以确定监管部门时,应多协商,协商在先,监管在后,避免造成监管混乱。当然,政府在治理食品安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时也要尊重科学,不要上纲上线。